王刚律师亲办案例
女大学生宿舍分娩 产子后丢弃厕所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量:771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今年43日向社会发布,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根据该规定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或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等情况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一、案情简介
近日,某大学学生宿舍保洁工在该校女生宿舍打扫卫生时,在一卫生间水槽下的一个脸盆内发现一名弃婴。经民警排查,发现某宿舍内一女生比较可疑,对其询问遭其否认,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体检后确认该女生刚刚分娩不久,民警再次对其询问,该女生承认了在宿舍楼卫生间内自行分娩后将出生的婴儿留在卫生间内的事实。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遗弃罪移送浦东新区院未检处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王刚律师指出,根据《新生儿尸体检验标准》,肺浮扬试验是将舌、颈部脏器连同心、肺等胸部内脏一并取出,并投入到盛有清水的大玻璃缸内,现鉴定意见显示只将舌、颈部脏器连同两肺取出,放入塑料脸盆内,不符合规范,因此对鉴定书得出的新生儿为活体、后猝死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承办检察官遂委托市院检察技术处对该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二、审查过程
第一份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

根据GA/T 151-1996《新生儿尸体检验》相关规定,鉴定意见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其取材的第一步,未将心脏一起置于水中做肺浮扬试验,不符合标准对于该试验的规定。
第二,其检材未按照标准规定放入玻璃缸。
标准规定放入玻璃缸的意义在于人的视线能够通过玻璃缸的侧面从同一水平线更好地观察肺浮扬试验中人体组织器官是否真正浮于水面。而使用塑料盆就无法达到上述观察效果,特别是在少量清水的情况下观察可能还会产生一定的误判。
第三,该鉴定机构虽然在鉴定意见书中记录了肺浮扬试验第一、第二步的取材步骤,且有照片可以印证,但是肺浮扬试验完整的取材步骤共有五步,后续步骤未见相应记录,亦无照片可以印证。
综上所述,该鉴定机构在进行肺浮扬试验时,取材不规范、不完整,肺浮扬试验检验程序错误,故无法得出新生儿必然为活产的分析意见。

反复推敲分析说明,厘清鉴定意见错误实质
由于该新生儿是否为活产尚不确定,故对于其死因判定缺乏客观检验依据。此外,该鉴定机构在进行死因判定时,未将常规毒物、毒品检验作为排除性依据,且在未见外伤的前提下,未开展组织病理学检查以明确具体死因就得出符合猝死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审查完成后,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认为该鉴定书鉴定程序失当(取材不规范、检查步骤不全),所得出的新生儿为活产、后猝死的鉴定意见错误。
第二份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
仔细查阅法律法规,验证程序失当错误本质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市院检察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证据审查意见书》,认可其审查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后,公安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增加补充了另一家鉴定机构出具的一份鉴定书,认为根据第一份鉴定书中表述的肺浮扬试验情况,符合丛斌主编的第五版《法医病理学》第十六张第三节图16-3所示的肺浮扬试验阳性所示,据此得出该婴儿为活产儿的鉴定意见。
承办检察官遂继续委托市院检察技术处对第二份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经审查,出具第二份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第一,委托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32日司法部令第132号,以下简称《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根据该条规定,经查阅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性证据审查并不在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本案中,该鉴定机构并未实际开展鉴定活动,仅根据第一份鉴定书中的文字及照片就出具鉴定意见,其实质是一份书面咨询意见,不符合《通则》对司法鉴定的要求。
检察机关开展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其依据为201312月高检院检委会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其中第五节专门规定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具备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委托或指派,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的专门活动。
第二,引用鉴定标准不适当。
《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该鉴定机构使用丛斌主编的第五版《法医病理学》属于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而GA/T151-1996《新生儿尸体检验》标准是一个明确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其效力应当优先于丛斌主编的第五版《法医病理学》。因此,该鉴定机构引用鉴定标准失当。
根据上述两份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经检察长决定,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鉴定人谈技术性证据审查:20177月,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相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健全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审查机制,提高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出台,使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资格、范围、程序等问题更加明确。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对于上述类型案件的审查,应当充分重视程序要件审查,特别是涉及试验检验的,更应如此,在既有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把握、充分比对论证。做到审查有依据、说理要充分。

检察官点评:本案除了公安机关移送的鉴定意见,没有其他能够定罪的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不知道婴儿生下来是活胎还是死胎,辩护律师王刚律师提出因鉴定的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实体结论存疑,因此新生儿是否为活体成为定罪的关键。在提交市院技术处进行证据审查之前,承办检察官向多家鉴定机构进行咨询,意见不一。后通过本院技术处向市院技术处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市院检察法医们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充分论证公安机关移送的两份鉴定意见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方面均存在较严重的瑕疵,导致结论存疑,建议不宜作为证据使用。后又指派主检法医师徐跃灵君和鉴定人等召开座谈会,进行充分的释理论证,相互沟通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以上内容由王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刚律师咨询。
王刚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266好评数6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金岛大厦200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刚
  • 执业律所: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上海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金岛大厦20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