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亲办案例
本所成功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量:287

本所成功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2018年5月中旬,闫某因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闫父心急如焚找到本所王刚律师与张红莲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为儿子维护权益。2位律师耐心听取家属陈述案情,分析案件焦点。在了解案情后,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两位律师意识到时间就是关键,于是第一时间前往苏州第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在会见中,王律师与张律师与当事人闫某详细沟通,了解了事态的前因后果,并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寻衅滋事法律咨询服务。告知当事人在侦查羁押期间享有的辩护权利,以及“疑罪从无”、“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其罪”等刑事法律宗旨,引导当事人为自己辩护,根据闫某叙述,事情起因闫某受好友要邀,一起前往苏州太湖会议中心,并未告知闫某所为何事,去后才发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一方办公场所财物损坏。整个过程闫某一直呆在楼道里并没有进入犯罪现场,也没有参与,更没有参与打砸。虽然事后闫某有收受3000元的事情,但也无法与此前的打砸行为相关联。之后他们再次聚会时已将此款消费。

我们律师认为,本案中,当事人闫某没有主观故意,事前和宁某没有任何犯意联络,对整个事件根本不知情,闫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3000元来说,不能单从3000元来反推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这与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形式理论精神相违背,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刑事证据宗旨相悖。但当时正值苏州扫黑除恶的大形势中,本案的辩护工作也面临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过侦查,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

本案当事人闫某基本符合不予追究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了解案情后,王刚律师与张红莲律师第一时间面见办案人员,当面陈述法律规定及辩护理由,积极准备取保候审材料。并在周例会上集中会商本案,最终形成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案件的辩护思路。随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苏州,不断与办案民警沟通。最终,当事人闫某于201867日,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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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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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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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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